(2017)黔0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洪照,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4民初第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晓 林审判员 王 安 萍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兴雨(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