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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崔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栋,崔忠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031号原告:孙国栋,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报春,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忠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孙国栋诉被告崔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孙国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孙国栋负担。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