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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创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创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100号被执行人陆创举,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的陆创举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部份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书送达之后立即向本院交纳罚金3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3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