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马伟陈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马伟,陈思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6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71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岗中路98号。负责人:郭光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伟,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思思,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告马伟、陈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灏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