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鲁业祥与赵胜友、滦县鹏通货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业祥,赵胜友,滦县鹏通货运车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3民初1256号原告:鲁业祥,男,汉族,1947年5月2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男,李敬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赵胜友,男,汉族,1982年6月6日生。被告:滦县鹏通货运车队。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翟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佐成,男,汉族,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彤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虎,男,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鲁业祥与被告赵胜友、滦县鹏通货运车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业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中、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胜友、滦县鹏通货运车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业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415.27元;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5时50分许,被告赵胜友驾驶冀B×××××号车,沿乡间路行驶至滦县××各庄小桥西侧处时,车辆爆胎,导致推行摩托车的行人鲁业祥、刘桂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胜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27415.27元。经查,被告赵胜友驾驶的事故车的车主为被告滦县鹏通货运车队,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拒不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赵胜友未作答辩。被告滦县鹏通货运车队未作答辩。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的交强险限额应在两原告分配。我公司不承担诉讼鉴定费。补充应当由原告提供护理人员在医院陪护期间实际扣减的工资。该单位有纳税证明,不可能全扣。医疗费超交强险限额部分,我方不予承担。原告护理费均主张过高。原告的住院费不予认可。鉴定费、复印费不予我公司保险范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辩称,双方保险期情况下,对各原告的损失在查明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的情况下,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我公司在核实保险过的第三者保险限额内的予以承担。另外关于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依据双方认定的第三者保险合同,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不予承担。鉴定书的护理期与营养期费用明显过高,委托交警大队第三方,营养期限并没有加强营养方面有相关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有相应的医嘱。本案并没有提供依据,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不予认可。护理人员证明缺乏相应的证据链支持,没有出具人员签名,不符合民诉法单位的证明,故本案应结合宋秀云在该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及纳税证明,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护理情况。原告提交的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的实际护理情况,故护理费用应当结合护理人员从事职业的情况来确认。护理证明、工资证明、纳税证明不予认可,误工时间无法确定。误工损失及受害人的护理费用应限于住院期间。对于交通费票据情况我公司认为该票据存在年号状态,且交通费应结合住院期间的实际交通情况由法院酌情鉴定,该票据数额每张都是50元。鉴定费交强险应予承担,我方不予承担。本案营养费没有相关医嘱,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5时50分许,被告赵胜友驾驶冀B×××××号重型货车,沿乡间路行驶至滦县××各庄小桥西侧处时,车辆爆胎,导致推行摩托车的行人原告鲁业祥、刘桂云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滦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胜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鲁业祥及刘桂云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鲁业祥被送往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合计22天,期间支付了医疗费13313.45元。2017年1月12日,经滦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为原告出具鉴定意见:“根据GA/T1193-2014,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2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了部分交通费。另查明,被告赵胜友驾驶的冀B×××××号重型货车在被告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22日零时起至2017年1月21日24时止),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100万元的不计免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17年8月3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身份证、保单、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该案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定被告赵胜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该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赵胜友驾驶的事故车在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鲁业祥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了两人伤,二人的医疗费部分的损失超交强险限额10000元(合计39529.10元,另一伤者刘桂云的医疗费损失由(2017)冀022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认定为22935.65元)。故二人的医疗费部分应在交强险中按比例分配。原告鲁业祥提交了医疗费及住院病案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医疗费为13313.45元。因原告住院2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按40元/天计算为880元(22×40)。对原告诉请的营养费,因其提交了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营养期为60日,故本院40元/日计算为2400元(60×40)。原告诉请的法医鉴定费,因其提交了有效的票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鉴定费为1200元。对原告诉请的护理费,因其不能提交护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故本院计算依据2016年居民服务业计算护理费为5513.92元(33543/365×60)。对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本院依据原告的伤情及入院出院情况,合理认定为500元。综上,本案认定原告鲁业祥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3313.4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880元,营养费为2400元,鉴定费1200元,护理费5513.92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23807.37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鲁业祥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合计4197.78元(16593.45/39529.10×10000);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7213.92元。合计11411.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鲁业祥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等合计12395.67元(16593.45-4197.78)。三、驳回原告鲁业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直接给付原告鲁业祥本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8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