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严恒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恒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恒勇,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大专文化,当涂县江心乡新锦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当涂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恒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雪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恒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16时左右,被告人严恒勇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粤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严恒勇被处置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严恒勇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8.7mg/100ml。随后,严恒勇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严恒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严恒勇接到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恒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恒勇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恒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6时左右,被告人严恒勇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当涂县江心乡新锦村老垅组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粤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严恒勇被处置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严恒勇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8.7mg/100ml。随后,严恒勇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恒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严恒勇接到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恒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徐某、余某、严用红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实施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汽车照片,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及光盘一张,提取血样照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接警单,查纠经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严恒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恒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恒勇案发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恒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邰文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