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台县辉朗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辉朗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严斌,万平,陈波,李金,盛军,田学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76号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黄山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3554-2。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亮,该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明珠,该银行职工。被告:凤台县辉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缪郢社区商业街北区A1127号。组织机构代码08224385-7。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2668-9。法定代表人:张来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严斌,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凤台县辉朗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万平,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波,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金,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盛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田学平,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辉朗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严斌、万平、陈波、李金、盛军、田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