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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1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孙某,女。原告诉被告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