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1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孙某,女。原告诉被告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