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贵权申请执行段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权,段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07号申请人:李贵权,男,1963年1月22日生,满族,现住兴城市望海乡。被执行人:段连军,男,1964年6月1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望海乡。李贵权申请执行段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贵权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