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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丛昌平、钱亚琴与顾桂林、顾亚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昌平,钱亚琴,顾桂林,顾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45号申请人:丛昌平,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钱亚琴,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顾桂林,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顾亚梅,女,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丛昌平、钱亚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桂林、顾亚梅价值人民币14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桂林、顾亚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载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建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