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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胡苓、刘召与刘振东、张云侠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胡苓,刘召,刘振东,张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卢胡苓,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召,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振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云侠,女,汉族。上列当事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振东、张云侠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卢胡苓、刘召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888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振东、张云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胡苓、刘召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卢胡苓、刘召发现被执行人刘振东、张云侠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