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与黄裕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黄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号联检中心海关大楼。法定代表人:钟就华。被执行人:黄裕洪,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申请执行黄裕洪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穗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上述判决缴纳罚金1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普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进行调查,除已扣划的2967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2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3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黄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