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蔡本法与被申请人兰州长兴石油化工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本法,兰州长兴石油化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本法,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长兴石油化工厂,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乡任家庄新村*号。法定代表人:王伦侃,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蔡本法因与被申请人兰州长兴石油化工厂(以下简称“长兴石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本法申请再审称,2016年3月28日,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论,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处理意见:申请者双侧下肢灼伤,造成运动系统严重功能障碍,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未能给付申请人相关职业病待遇,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正常治疗和生活,原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但申请人关于诊断费、鉴定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的主张已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兰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现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主张权利,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人的其他再审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蔡本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本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