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政羽对被申请人大英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政羽,大英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32号申请人:任政羽,男,生于1991年2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大英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路滨江苑9-13号。法定代表人:向志银。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英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未售商铺予以查封,限额9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6月1日,申请人任政羽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书面申请撤回已提交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政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财产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