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小广、张杨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广,张杨杰,吴旭渔,张岳勤,陈莉佩,金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广,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杨杰,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吴旭渔,女,1950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岳勤,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莉佩,女,1965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利云,男,1965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7年03月09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3340号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杨杰、吴旭渔、张岳勤、陈莉佩、金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陈莉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账户12×××43的存款¥103676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尹力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戴徐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