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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财保55号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红霞,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志新,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志新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志新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林科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万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