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明与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财保32号申请保全人黄明,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保全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紫金阳光12号楼A座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法定代表人骆秋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黄明与被保全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黄明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黄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