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李飞良、俞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李飞良,俞雅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5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4327。主要负责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鸣,男,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李飞良,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俞雅萍,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李飞良、俞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