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罕井煤矿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蒲城县罕井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蒲城县人民政府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孟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蒲城县罕井煤矿,住所地蒲城县罕井镇桥西村。负责人冯根旺。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罕井煤矿履行蒲劳监理字(2015)A11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在执行期间,我院已将应执行案款544311元及执行费2985.34元,共计547296.34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劳监理字(2015)A1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党益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