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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梅国洪、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金支行,梅国洪,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金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朝阳路74号。代表人:杜均,该支行行长。被告:梅国洪,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陈海燕,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金支行与被执行人梅国洪、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梅国洪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该房产并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尚余人民币341551.14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2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