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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岳维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维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维金,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桓台县万鑫轮胎厂职工,住桓台县。2009年2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21日因吸毒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被桓台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维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炳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维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岳维金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鲁C/×××××号二轮摩托车,在桓台县耿焦路吉托村附近发生事故,致其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岳维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岳维金血液酒精含量为164.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岳维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维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岳维金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岳维金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岳维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维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毕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