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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李宏伟、李宏东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李宏伟,李宏东,李宏柱,李宏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77号原告:李文清,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宏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宏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宏柱,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宏艳,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李文清与被告李宏伟、李宏东、李宏柱、李宏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收5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文清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家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