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李宏伟、李宏东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李宏伟,李宏东,李宏柱,李宏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77号原告:李文清,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宏伟,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宏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宏柱,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宏艳,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李文清与被告李宏伟、李宏东、李宏柱、李宏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收5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文清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家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