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944陈小广与张履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履荣,陈小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履荣,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国,镇江新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履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履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履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上诉人张履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玲审 判 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旻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