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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肥城市环境保护局、肥城市石横雪山石料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肥城市环境保护局,肥城市石横雪山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83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仁勇,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雪山石料厂,住所地肥城市。负责人高春建,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肥环罚决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雪山石料厂40万吨/年石材加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投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肥环罚决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是:立即停止生产;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经肥城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缴纳收据后,交至银行指定罚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审查,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检查,确认被执行人40万吨/年石材加工项目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立案后,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肥环罚听字【2016】4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6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肥环罚决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肥环催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肥环罚决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肥城市石横雪山石料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肥环罚决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0元,逾期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卉审判员 母海龙审判员 吴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