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韩静与沈阳万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静,沈阳万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012号申请执行人:韩静,女,1982年8月1日,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一一五巷5-3号2-3-3。被执行人:沈阳万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静与被执行人沈阳万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6)辽0103执501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