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086号原告:汪某某,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钱某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