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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086号原告:汪某某,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钱某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