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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恢9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原单位有补发工资6000元发放。经查,该笔工资已转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因被执行人尚欠银行贷款已被银行全部扣划归还本息,故无法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莫某某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希甜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韦江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