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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象州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逮捕。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冬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柳州市城中区公园路星河大厦乐库KTV-A10号包厢内,趁无人注意的时机,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牌R9S型手机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470元。因此次盗窃行为,袁某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6日止),后于2017年1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2、2017年4月5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柳州市中山西路卡卡酒吧存包房旁沙发处,趁被害人熊某喝醉睡着之机,将熊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牌6P型手机和一部0PP0牌R9S型手机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980元、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同日4时许,公安机关将袁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该被盗的苹果牌6P型手机、OPPO牌手机,现已将两部手机发还给熊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盗窃被害人张某的涉案手机后,于2016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熊某的陈述、证人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二十九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二千四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黔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廖静静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