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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良波、张萍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波,张萍霞,贺贤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吴良波,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张萍霞,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贺贤兆,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吴良波与被执行人张萍霞、贺贤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6885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萍霞、贺贤兆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萍霞、贺贤兆无财产,于2017年5月20日本院再次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