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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舒东冬与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东冬,陈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314号原告:舒东冬,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被告:陈铭,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原告舒东冬与被告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舒东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东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东冬撤诉。审判员 :熊哲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张      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