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0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余健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余健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1276号之一原告: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金绮哲。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立,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余健康,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告余健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撤回对被告余健康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0元,合计人民币303元,由原告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