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国平,蒋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复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平,男。被执行人蒋泳平,女。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国平、蒋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标的不大,双峰县人民法院熟悉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78号判决书由双峰县人民法院执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双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世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