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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蕾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蕾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279号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凯瑞大厦8层80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蕾茜,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生,金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蕾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已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晓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