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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赵乃余与刘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乃余,刘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074号原告:赵乃余,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玉铭,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乃余诉被告刘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乃余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赵乃余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