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赵乃余与刘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乃余,刘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074号原告:赵乃余,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玉铭,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乃余诉被告刘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乃余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赵乃余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