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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明志与上官清火、上官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志,上官清火,上官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890号原告:刘明志,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上官清火,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上官德兴,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志与被告上官清火、上官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志以两被告已经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刘明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