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明志与上官清火、上官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志,上官清火,上官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890号原告:刘明志,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上官清火,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上官德兴,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志与被告上官清火、上官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志以两被告已经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刘明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