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志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志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景观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明,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保,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霞光,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诚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