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李清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宁河街道办事处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业主委员会,李清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185号之二原告:巫溪县宁河街道办事处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巫溪县宁河街道滨河北路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代表人:何志恩,系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泉,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原告巫溪县宁河街道办事处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清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巫溪县宁河街道办事处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宁河街道办事处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宁河街道办事处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巫溪县宁河街道办事处弘禹骄园二部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立萍代理审判员 叶 雲人民陪审员 焦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贺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