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安科、王红云等与林松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科,王红云,林松,庄亚丽,张安龙,史花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810号原告:张安科,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9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红云,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3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松,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庄亚丽,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张安龙,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史花勤,女,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张安科、王红云与被告林松、庄亚丽、张安龙、史花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安科、王红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安科、王红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