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3民初225号原告:邵某,女,51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矿工村家属平房39-7号。被告:王某,男,27岁,汉族,市民,原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新汽车站小区2-221号。被告:张某,女,27岁,汉族,住址同上,现住址不详。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曹艳玲人民陪审员张晓波人民陪审员马宏图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睿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