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玉枝与上海烨飨餐饮有限公司、江西省正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枝,上海烨飨餐饮有限公司,江西省正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805号原告张玉枝,女,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郭建山,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所同上。被告上海烨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霞。委托代理人崔艳丽。被告江西省正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黄晖。委托代理人毛凤菊。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玉枝与被告上海烨飨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正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张玉枝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玉枝负担。审判员 傅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睿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