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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伟伟与孙仁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孙仁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939号原告:张伟伟,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仁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即墨市。原告张伟伟诉被告孙仁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伟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綦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