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伟伟与孙仁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孙仁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939号原告:张伟伟,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仁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即墨市。原告张伟伟诉被告孙仁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伟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綦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