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刘珂、刘运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花,刘珂,刘运来,张月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09号原告王金花,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珂,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运来,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月琴,女,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金花与被告刘珂、刘运来、张月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金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花撤诉。(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小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