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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先峰、福建润远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先峰,福建润远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县九龙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563号原告: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大街44号,统一社会征信代码913507000543081904。法定代表人:刘大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荣,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先峰,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告:福建润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龙车村24-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21994-3.法定代表人:叶小美,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松溪县九龙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溪县郑墩镇长盘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1759-X。法定代表人:施玉山,公司经理。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先峰、福建润远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县九龙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73元,减半收取计9336.50元,由原告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姚锦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