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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燕与徐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徐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签发人:核稿:拟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7)皖1622民初3887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原告:王燕,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军,男,40岁,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徐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李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87号原告:王燕,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漆园社区北大街14巷1户。身份证号341622197506030023。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军,男,40岁,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二里张10栋7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诉被告徐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