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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长友与王雷、王开亭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友,王雷,王开亭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909号原告:张长友,男,1950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开亭,男,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长友诉被告王雷、王开亭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长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雷、王开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长友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