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谢美华与王燕、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华,王燕,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1295号原告:谢美华,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王燕,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张勇,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谢美华与被告王燕、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美华、被告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7万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间,被告王燕因购房、购车需要,共计向原告借款27万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能还款。被告王燕辩称,借款是属实的,同意归还借款,但是目前尚无还款能力。被告张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5日,6月23日,王燕分别向谢美华借款10万元、17万元,约定于2016年底还清,但未能按约还款。另查明,张勇、王燕于2003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15日,本院判决张勇、王燕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燕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款。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勇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燕、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谢美华借款本金2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被告王燕、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