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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亦武、许俊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亦武,许俊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林亦武,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俊太,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俊太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俊太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柯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