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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平与刘开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王宏宇,刘开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984号原告杨平被告王宏宇被告刘开军本院在审理杨平与王宏宇、刘开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杨平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