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平与刘开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王宏宇,刘开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984号原告杨平被告王宏宇被告刘开军本院在审理杨平与王宏宇、刘开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杨平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