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与刘继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刘继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750号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法定代表人:范春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被告:刘继东,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刘继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