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黄桂祥、黄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黄桂祥,黄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33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中心村13组。负责人常雪青,行长。被执行人黄桂祥,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黄学明,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桂祥、黄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黄桂���偿还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借款本金44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11.76%的标准计算本金44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64%的标准计算本金44000元的利息)。二、黄学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黄桂祥、黄学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履行上述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借款本息,并缴纳执行费662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